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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809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一、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故來函所附圖像,只要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故來函所附圖像,只要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先予說明。

二、所詢將他人圖片予以修改、應用所涉著作權問題,如果是重現他人美術著作的內容,屬於著作權法的「重製」行為;若是修改他人美術著作之內容外,尚加入自己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另涉及「改作」行為;而將該改作後的圖樣予以販售,會再涉及「散布」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須徵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至於改作後的作品,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2項要件,仍得構成一新的獨立創作(衍生著作),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圖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事?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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