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808
要旨
一、所詢貴學院為就原系統功能規劃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系統功能增修委外案之著作權疑義,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所詢貴學院為就原系統功能規劃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系統功能增修委外案之著作權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又著作權法所稱之「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因此,就原系統功能進行增修,如修改後達創作有別於原著作而另為創作之程度,即屬對電腦程式著作之改作,因「改作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
(二)依您來信所述,貴學院之原資訊委外案,係以廠商為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機關取得「重製權、公開口述權、改作權…等」之授權,於該著作之著作權財產權存續期間及約定授權範圍內,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該著作之權利,故貴學院本得依契約授權範圍逕行就原系統辦理功能之增修;惟有疑義者,該契約實際授權範圍是否包括貴學院「得再授權第三人為改作之利用行為」,涉及採購契約法律關係及契約約定當時之真意等,從相關契約文字尚非本局所能判斷,如約定不明之部分,將推定為未授權。爰建議貴學院先釐清契約內容;又貴學院如未取得「得再授權第三人為改作之利用行為」之授權,自不得交由第三人改作或利用。至於有無補償問題,仍請依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原契約內容是否授權貴學院「得再授權第三人為改作之利用行為」?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