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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803c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一、「著作權」與著作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因此在實體店面購得的壹週刊,購買者僅係取得該份週刊(著作物)的「所有權」,而未取得週刊內容(可能包含語文著作、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而各該文章、照片等的著作財產權可能屬於撰寫、…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與著作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因此在實體店面購得的壹週刊,購買者僅係取得該份週刊(著作物)的「所有權」,而未取得週刊內容(可能包含語文著作、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而各該文章、照片等的著作財產權可能屬於撰寫、拍攝的人或週刊的發行者,先予說明。

二、所詢某甲欲將所購買的壹週刊上網公開傳輸,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一節?由於將周刊內容放上網路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係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所上傳著作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涉有民、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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