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803b
要旨
一、來信(兩次來信)所附之商品圖片,係於網路上取用之圖片,則該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所詢欲使用上述圖片貼於拍賣網站上,將涉及「重製」、「公開傳…
令函要旨
一、來信(兩次來信)所附之商品圖片,係於網路上取用之圖片,則該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所詢欲使用上述圖片貼於拍賣網站上,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等著作利用行為,而重製、公開傳輸等權利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若利用人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建議您取得該商品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近年來,法院已有諸多因盜用他人網路圖片,而被判刑有罪案例(請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號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9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智易字第29號判決等),不可不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商品照片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