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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730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來函所詢自行畫圖案製成馬克杯、娃娃等商品販賣涉及著作權及商標權問題,分述如下:

令函要旨

來函所詢自行畫圖案製成馬克杯、娃娃等商品販賣涉及著作權及商標權問題,分述如下:

一、著作權的部分:如所繪製的圖案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並不需要做任何的註冊或登記(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參照)。又著作權屬私權,日後如發生他人涉及侵權等相關爭議,著作權人對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保留創作過程之資料,如發生爭議,可做為權利來源之證明,詳細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首頁>著作權> 著作權知識+ > 著作權基本觀念 )。

二、商標權的部分:

(一)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聲明商標種類及型態,並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方能取得申請日。若您想以自行繪製的圖案作為商標使用於馬克杯、娃娃等商品,並獲得商標權之保護,您可於本局網站下載「商標註冊申請書」,參考「商標註冊申請須知」完成填寫,並依您指定的商品/服務類別個數,準備申請規費,向本局服務處臨櫃送件,抑或是以郵寄申請書至本局的方式提出申請(地址為: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另本局目前亦提供電子申請,有關申請系統及程序的操作方式,可洽本局電子申請客服電話(02-8176-9009),亦可參考本局網站的「商標電子申請相關事項」頁面。

(二)關於填寫商標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名稱部分,您可利用本局所出版的「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抑或是本局網站的「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頁面進行檢索。您可以在該頁面的「商品/服務名稱」欄位鍵入「馬克杯」,即會顯示該商品屬於第21類的2101組群,並可點入「藍色」的組群名稱,進一步了解該組群中包含有哪些商品,以及在備註欄有無其他相關說明資訊,有助於確認您所提出之商標申請案若順利取得註冊,其可能的權利範圍。

(三)特別提醒您,商標註冊之申請若有商標法規定的不得註冊情形,可能會遭到核駁,已繳納的申請規費亦不會因此退還。故建議您在提出申請前應先於本局網站的「商標檢索系統」進行前案檢索,了解是否已經有第三人先以相同或近似的圖樣指定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疇申請註冊,避免造成您的損失。

三、商標申請相關連結,請參路徑:本局商標主題網首頁>取得商標。商標檢索相關連結,請參路徑:本局商標主題網首頁>工具資源>商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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