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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700050210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主旨:貴處函詢「室內地圖之創建系統」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貴處函詢「室內地圖之創建系統」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7月18日中企策字第10701007740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九)規定,「建築著作」係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而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之著作(如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等),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三、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概括合理使用規定,著作之利用得依「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款判斷標準,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四、旨揭系統係透過終端使用者之手機、平板等設備,蒐集自然環境特徵點,作為建構室內地圖基礎,系統再對自然特徵點進行演算判斷、確立出空間相對位置,進而提供室內定位及導航的服務。該系統之運作過程,如屬來文附件所載,僅蒐集並紀錄三維空間及物件位置之特徵資訊(向量資訊),據以雲端運算後辨識室內空間結構,且非以攝影或錄影之方式儲存影像畫面,即過程中並未直接重製、改作或公開傳輸他人之建築設計圖,亦未涉及其他著作利用行為,則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反之,旨揭系統運作過程中,若涉及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例如拍攝室內佈置之雕塑、海報、壁畫等,涉及重製他人之美術著作),除系統使用者符合前揭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外,即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五、此外,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若非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亦非為在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惟依來文附件所載,旨揭系統運作過程中,並未利用於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故與本條合理使用規定無涉,併予敘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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