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727b
要旨
一、利用他人之音樂製作影片,並上傳到Youtube網站,可能會涉及對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而「重製」與「公開傳輸」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若無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
令函要旨
一、利用他人之音樂製作影片,並上傳到Youtube網站,可能會涉及對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而「重製」與「公開傳輸」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若無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二、有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和公開傳輸的授權管道、方法,可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歡迎參考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