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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720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作品如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作品如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所詢犬用胸背帶,若為僅具實用性之物品,或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則因不符合上述要件,而非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不涉及著作權法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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