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719
要旨
一、YouTube上之影片及影片中所含音樂,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影視畫面)、「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專輯),對該等著作之利用行為,若無著作…
令函要旨
一、YouTube上之影片及影片中所含音樂,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影視畫面)、「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專輯),對該等著作之利用行為,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依來文所詢,YouTube上影片中所含音樂為著作權法上的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若是將該音樂由原來的3分鐘的剪輯成57秒並套用至自行攝影的旅遊紀錄片,該剪輯行為係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的重製行為,若又將含有剪輯音樂的影片上傳至網路上,供不特人得隨時點閱觀看,此涉及再一次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若無合理使用之情形,應經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
三、若要在影片中使用他人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相關著作財產權授權取得方法、查詢管道可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