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717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的內容若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則該創作可…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的內容若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則該創作可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非著作權之標的,故僅將數據、案件統計數量、單純之事實、名詞等予以羅列,則該內容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二、貴司所詢問之「志願服調查研究」若僅是將數據資料及性別統計分析等予以羅列,則,依前述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則該內容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惟研究中的問卷若具備前述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且無前述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問卷部分得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又著作權為私權,就貴司出版之調查研究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發生,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