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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717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因此所詢原版光…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因此所詢原版光碟如係於國內經由合法方式取得,則轉售該原版光碟,並不會產生違反著作權法的疑慮。

二、如您係自海外取得的原版光碟(俗稱水貨),並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1份重製物」時,為合法之輸入行為,則銷售該光碟不屬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反之,即為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所輸入之光碟,進而銷售該光碟的行為,可能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散布權),此種情形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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