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713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網路上之圖片、影片等,只要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攝影及視聽著作,所詢問題一、…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網路上之圖片、影片等,只要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攝影及視聽著作,所詢問題一、二,自網路上將他人圖片予以下載、修改、或自影片中截圖製成Line貼圖之行為,均已涉及著作之重製、改作行為(如上傳網路,另涉及公開傳輸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