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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705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惟如有同法第11條(僱傭關係)、第12條(聘任關係)的情形,可另行透過契約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在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出資人得於出…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惟如有同法第11條(僱傭關係)、第12條(聘任關係)的情形,可另行透過契約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在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出資人得於出資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前述「利用」之方式與範圍,著作權法並無特別規定,應依出資當時之目的及雙方約定之利用範圍來決定(參考同法第12條規定)。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又可分為「非專屬授權」及「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至於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再向第三人重複授權,甚至連著作財產權人自己在該授權範圍內亦不得自行利用(同法第37條第3、4項參照),合先敘明。

三、由於著作權性質為私權,故所詢欲將自己所創作的50首曲目(音樂著作)授權音樂教室利用於影片、線上平台或灌錄CD一節,依據契約自由原則,您可自行與音樂教室洽商決定是否授權、授權範圍等,授權契約之範本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範本」 (路徑:首頁 > 著作權 > 契約範本及相關說明),又訂定契約時可考量自身利益依具體需要予以增刪。

四、綜上,所詢音樂教室得否自行將前述曲目賣給其他公司以及對侵權者提起告訴,應視契約約定情形而定,如僅非專屬授權音樂教室利用,原則上音樂教室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亦無權將曲目轉讓(賣)給其他公司,此外,曲目日後若遭他人盜用,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提起訴訟(包括民、刑事訴訟),「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音樂教室)並無提起刑事訴訟之權利,惟如其因而受有損害,仍得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併予敘明。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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