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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704c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權利。利用人欲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同意或授權。又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而超過…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權利。利用人欲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同意或授權。又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而超過保護期間之著作,即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3條之規定)。因此,貴樂團所欲演出之曲目如已超過保護期間者,即可自由利用之。

二、貴樂團來信詢問欲公開演出周成龍先生所編曲之《阿美族舞曲》,而該音樂著作係改編自《阿美迎賓舞》與《賞月舞》,貴樂團除須取得《阿美族舞曲》公開演出之授權外,亦須取得《阿美迎賓舞》與《賞月舞》之公開演出授權。經查,於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作品檢索網頁顯示《阿美族賞月舞》係為公共財,依上述規定貴樂團可自由利用,惟該《阿美族賞月舞》是否即為所詢之《賞月舞》,請逕洽MÜST確認。又《阿美迎賓舞》之詞曲作者為黃貴潮,該音樂著作目前由「富樂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85號14樓之1)」所享有著作財產權,由於該公司並未加入集管團體,因此請貴樂團逕與該公司洽談授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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