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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704b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一、有關貴公司受政府單位委託製作之書籍內容,如係由公司員工依企劃完成之職務著作,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如係聘請外部人士完成,且未另行約定,原則上由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參照)。另「翻譯」係屬著作…

令函要旨

一、有關貴公司受政府單位委託製作之書籍內容,如係由公司員工依企劃完成之職務著作,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如係聘請外部人士完成,且未另行約定,原則上由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參照)。另「翻譯」係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定之「改作」行為,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向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才能合法予以改作,又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利用原著作予以改作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2項要件得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改作人享有該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同條第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合先敘明。

二、據來函所述,貴公司雖已將受委託製作書籍之全部著作財產權約定歸屬(轉讓)政府機關,惟其中2篇文章若依來函所述向外部人士邀稿,且未另行約定歸屬,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該等文章係由外部人士(原作者)享有著作財產權,貴公司僅得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並無法轉讓予政府機關。因此欲將該外部人士撰寫之文章另行翻譯,涉及前述著作財產權歸屬之認定,故究應向原作者或政府機關取得同意或授權一事,建議貴公司翻譯前應先釐清該等文章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取得同意或授權後再行利用。

三、至貴公司翻譯之譯文,如符合前述說明,可享有獨立的著作權(衍生著作),至貴公司後續得否就該譯文逕行利用一節,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衍生著作人自行利用該衍生著作時,仍必須向原著作財產權人取得相關之授權,如重製、改作、散布及公開傳輸等,始為合法利用,故建議向該等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人洽詢「改作」授權時,一併取得衍生著作後續利用範圍之授權(參同法第37條)。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之歸屬?是否為衍生著作?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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