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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29b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一、於網路平台上直播,事實上會產生對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傳達直播內容的效果,因此您於直播的同時播放電影或音樂,雖然是供自己觀看或聆聽之用,但仍會向公眾傳達該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因「重製」及…

令函要旨

一、於網路平台上直播,事實上會產生對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傳達直播內容的效果,因此您於直播的同時播放電影或音樂,雖然是供自己觀看或聆聽之用,但仍會向公眾傳達該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因「重製」及「公開傳輸」為著作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利用著作之行為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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