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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29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的內容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等2項要件,始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的內容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等2項要件,始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依前述,米老鼠此一卡通角色人物,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二、所詢米老鼠造型髮箍是否涉及侵權一節,如髮飾造型係單純依照米老鼠之造型製作,重現其著作內容,屬於著作權法中所稱之「重製」行為;若是除了表現米老鼠之著作內容外,尚加入自己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改作」行為;而將該作品上網販售則會涉及「散布」之行為。由於「重製權」、「改作權」及「散布權」均為著作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想加以利用,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本法第44條至第 65條)外,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三、惟著作權屬私權,實際個案上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事涉具體個案認定,如發生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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