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28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為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運動比賽本身非屬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尚非本法所稱之著作。惟錄製賽事轉播行為可能涉及運鏡、剪接、評論等,如該錄製行為具原創性及創作性,「運動賽事實況轉播」節目即…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為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運動比賽本身非屬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尚非本法所稱之著作。惟錄製賽事轉播行為可能涉及運鏡、剪接、評論等,如該錄製行為具原創性及創作性,「運動賽事實況轉播」節目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各平台轉播該等節目會涉及視聽著作之「重製」、「公開播送」以及「公開傳輸」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合先敘明。

二、按著作權係屬私權,運動賽事節目轉播洽取授權屬於商業自由磋商行為,各平台如欲取得賽事轉播權,應由業者自行洽商授權條件,且本局對台灣有線寬頻協會並不負有監督與輔導之權責,礙難介入本案,敬請見諒。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7062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