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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27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詢問以雜誌封面作為背景拍攝食物照片,將拍攝完成的照片放在店面當裝飾並上傳於網路(IG、FB)一事,由於雜誌封面可能包含繪畫或照片,該等繪畫或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為受著作權法保…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詢問以雜誌封面作為背景拍攝食物照片,將拍攝完成的照片放在店面當裝飾並上傳於網路(IG、FB)一事,由於雜誌封面可能包含繪畫或照片,該等繪畫或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而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公開傳輸等權利,故若您將雜誌封面做為您拍攝照片之背景,將會涉及「重製」的行為,另將拍攝完成的照片上傳至網路則另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後再行利用。

二、又您上述的利用行為,因非屬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且網路無遠弗屆,將此等照片放在IG、FB上,對著作權人權益影響甚大,恐難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建議您事先取得授權,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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