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26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PDF供個人閱讀,是否有頁數限制一節,若您係為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且利…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PDF供個人閱讀,是否有頁數限制一節,若您係為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且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在合理的範圍內掃描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方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其要件必須是合理的範圍內利用,而所謂「在合理範圍內」,則必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的四款因素來作為基準綜合判斷之,即(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請參考本局97年1月10日「電子郵件970110a」說明,如附件)。
二、至所詢若您與店家簽訂租賃契約,於租賃期間僅能由您使用放置於店內之機器重製自己購買的書籍,得否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一節,因該等機器仍屬店家以租賃方式提供公眾(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利用)做為營業使用之掃描設備,難認屬著作權法第51條所稱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