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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25b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一、如您是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或您係於FACEBOOK、網站上以「超連結」之方式分…

令函要旨

一、如您是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或您係於FACEBOOK、網站上以「超連結」之方式分享網址連結,供他人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該等網站瀏覽,由於該等「嵌入」或「超連結」本身不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故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但須特別注意,您若明知該被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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