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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22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一、「歌詞」屬於著作權法所稱「音樂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所詢「透過臉書、網站分享歌詞」,會涉及對音樂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

令函要旨

一、「歌詞」屬於著作權法所稱「音樂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所詢「透過臉書、網站分享歌詞」,會涉及對音樂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之規定),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至於相關授權管道,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二、另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如音樂著作(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已超過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涉及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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