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20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有關「喜器」品牌所設計之雙囍杯是否有為設計專利或著作權登記:(一)設計專利部分,經檢索我國全球專利檢索系統,以品牌名稱、設計師等關鍵字查詢,「喜器」品牌設計之雙囍杯在我國並未申請,也無設計專利權。(二)著作權部分,現行著作權…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有關「喜器」品牌所設計之雙囍杯是否有為設計專利或著作權登記:(一)設計專利部分,經檢索我國全球專利檢索系統,以品牌名稱、設計師等關鍵字查詢,「喜器」品牌設計之雙囍杯在我國並未申請,也無設計專利權。(二)著作權部分,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後,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需要做任何的註冊或登記(著作權人對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並無著作權登記資料可查詢。
二、所詢問題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所詢具「囍字」把手之杯具,若為僅具實用性之物品,或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則因不符合上述要件,而非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不涉及著作權法之適用問題。另您提及於杯身外緣印製圖像,該圖像如符合前述要件,另獨立受著作權保護,與杯具本身無涉。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喜器」品牌及貴公司設計具「囍字」把手之杯具是否屬於著作?如是,貴公司是否涉及侵害「喜器」公司之著作權?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仍須由法院本於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