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20b
要旨
一、網路上的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下載利用該等著作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上的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下載利用該等著作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該條所稱「引用」,係指於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使用(亦即必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且引用的內容需非屬於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被引用的著作亦需與自己的創作相區辨,並應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 (同法第64條參照);故所詢利用他人拍攝的照片於報告(影片)中,如符合上述規定,得主張合理使用,反之,如自己的創作僅占少部分,顯非屬參證、註釋之用,恐已超出本條合理使用之範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從網路上下載照片於手機、電腦中,若係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在合理的範圍內重製他人著作,才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至於將網路上下載的照片放置於社群網站供人瀏覽,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的行為,因不符合第51條規定之利用情形而無法主張合理使用,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上述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