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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700041240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各場所有線電視收訊服務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各場所有線電視收訊服務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7年6月8日107北函字第040號函。

二、有關所詢一,「家用設備」係以該設備之效果是否與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相當作為判斷的標準,如有爭議,則宜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請參考本局89年11月30日(89)智著字第89010974號函以及97年10月22日電子郵件971022A)。各機關、各單位場所所裝設之電視機或投影設備是否係屬「家用設備」,請參考前述說明。

三、又依本局歷年相關解釋之意旨,各場所如涉及另外透過纜線系統或分線設備將所接收之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至其他收視設備之行為,並不屬於單純開機之範疇。至於個案中電視訊號之傳送行為是否涉及「公開播送」,因涉及個案事實之判斷,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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