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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12b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於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問題:

令函要旨

於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問題:

(一)使用手提CD收錄音機或音響等播放設備播放CD、錄音卡帶、MP3、或利用行動電話播放手機內的音樂檔案,不論有無加裝擴音設備,則會構成「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另以前揭播放設備播放「廣播電台」之廣播,並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亦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上述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二)若營業場所單純以一般家用之收音機播放「廣播電台」之廣播,且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僅屬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

(三)相關著作權說明請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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