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08
要旨
一、 所詢「MÜST章程第8條規定之會員資格違反集管條例第11條」疑義,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 所詢「MÜST章程第8條規定之會員資格違反集管條例第11條」疑義,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集管團體之會員應為著作財產權人」,復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依上述規定可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其與著作財產權人具有相同之法律地位。因此,本法第81條第2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故不論係著作財產權人抑或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自得選擇是否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章程第8條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被授權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並無違反本法或集管條例之相關規定;至於如您欲瞭解「MÜST有那些會員是專屬授權被授權人」,請逕洽該會詢問會員名單變動之最新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