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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606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一、台北101大樓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錄影」該建築物已涉及「重製」該著作之利用方式,惟著作權法第58條第1款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之情形外…

令函要旨

一、台北101大樓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錄影」該建築物已涉及「重製」該著作之利用方式,惟著作權法第58條第1款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之情形外,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因此您於北市府附近舉辦戶外商業性活動並予以錄影,可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依…第58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因此,建議您仍應明示建築著作之出處,至於明示出處的作法,只要「以合理方式為之」即可,著作權法並未規定明示出處之方式,您只要以合理的方式記載清楚即屬適法(例如標明拍攝地)。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58條及第64條等相關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於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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