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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531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一、網頁上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可能為攝影或美術著作),若要將他人著作拿來使用,至少會涉及「重製」的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令函要旨

一、網頁上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可能為攝影或美術著作),若要將他人著作拿來使用,至少會涉及「重製」的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所稱「引用」,係指於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使用,且引用的內容需非屬於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被引用的著作亦需與自己的創作相區辨,並應註明出處,方得主張合理使用。

二、如先前電郵回復,每一種電腦軟體的安裝,均需符合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條件方屬適法,尚無法依「試用版」三個字來判斷可否安裝於公司環境下,如有疑義可向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洽詢釐清。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及第52條,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軟體安裝行為究竟有無取得授權?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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