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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530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一、所詢於飲品店播放音樂,若係以單純家用之收音機播放「廣播」,且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僅屬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但若是播放CD、MP3,或網路上互動式音樂及廣播節目(例如:MY MUSIC、…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飲品店播放音樂,若係以單純家用之收音機播放「廣播」,且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僅屬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但若是播放CD、MP3,或網路上互動式音樂及廣播節目(例如:MY MUSIC、KKBOX)供一般消費者聆聽,不論有無加裝擴音器,則會構成「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或利用坊間網路音樂提供商專為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所提供之服務(例如Hinet放心播等),亦屬合法利用著作,相關說明亦請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至於連鎖店使用報酬計算及支付方式請逕洽各集管團體或音樂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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