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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529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欲銷售之書籍,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欲銷售之書籍,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對之進行利用。所詢為販售書籍而擷取內頁部分內容,或以聲音錄製整本書中的故事,刊登於網路上,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當事人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侵權,如有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另臺北地方法院在實務上,有認定為在網路上銷售正版音樂唱片,將唱片封面放至網頁供人瀏覽的行為,有符合合理使用之見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69號判決),併請參考,惟此乃法院針對個案情形之判斷,尚難認為均可適用合理使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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