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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525c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一、所詢圖片及表格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將其使用於書中並出版,會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合先敘明。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

令函要旨

一、所詢圖片及表格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將其使用於書中並出版,會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合先敘明。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且引用的內容需非屬於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被引用的著作亦需與自己的創作相區辨,如符合上述規定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散布亦屬合法(同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

二、來函所述為撰寫教科用書而使用他人圖片及表格,如圖片及表格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及圖形著作,其利用如符合上述引用之規定且在合理範圍內,自可主張合理使用,不致造成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不須另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反之,如自己之著述僅占該著作之少部分,顯非屬參證、註釋之用,恐已超出本條合理使用之範圍,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不因已註明出處即可使用。

三、又著作權屬私權,利用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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