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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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歌譜中的詞、曲,如具原創性(創作為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詞、曲都是受著作權法獨立保護的音樂著作,影印含有詞、曲的歌譜或以歌唱、彈奏樂器方式表現出歌譜中的詞、曲,則涉及對音樂著作之重製及公開演出等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一、歌譜中的詞、曲,如具原創性(創作為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詞、曲都是受著作權法獨立保護的音樂著作,影印含有詞、曲的歌譜或以歌唱、彈奏樂器方式表現出歌譜中的詞、曲,則涉及對音樂著作之重製及公開演出等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之情形,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依來信所述,想影印網路上的含有詞、曲的歌譜,影印行為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稱的「重製」行為,若歌譜中詞、曲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請參考說明四),除有前述合理使用之情形,則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有關音樂著作的重製的授權,可洽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簡稱MPA)詢問。又網路上含有詞、曲的歌譜的背景,若有美術圖(美術著作)或他人拍攝之照片(攝影著作),若無合理使用情形,同樣須取得著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連同詞、曲一起進行重製。
三、又若要在比賽中以歌唱或彈奏樂器方式向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非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表演出詞或曲,則該行為會構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的公開演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有關音樂著作詞、曲公開演出的授權,可以洽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詢問。
四、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若所欲使用歌譜的詞、曲,其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已屆滿而消滅,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任何人均得利用該著作,惟於利用該著作時仍須以不違反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的方式進行著作之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