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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515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一、所詢欲於開設之娃娃機店播放音樂,會構成「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

令函要旨

一、所詢欲於開設之娃娃機店播放音樂,會構成「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或利用坊間網路音樂提供商專為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所提供之服務(例如Hinet放心播等),亦屬合法利用著作,相關說明亦請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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