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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514b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一、電腦軟體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因此原則上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並於其授權利用範圍內加以利用,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令函要旨

一、電腦軟體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因此原則上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並於其授權利用範圍內加以利用,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有關您所詢軟體安裝問題,分述如下:

(一)自由軟體:根據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定義,原則上使用者對自由軟體有執行、重製、散布、研究與改進的自由,但也要求使用者必須遵守其授權制度。參考維基百科之說明,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類型主要有GPL授權條款和BSD授權條款兩種,由於GPL和BSD都有多種版本的授權方式,其利用條件須視個別自由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選用之授權版本而定,並非因其為「自由軟體」,利用人即可任意利用,特予澄清。

(二)綠色軟體(免安裝版):通常是指無需安裝便可使用,移除後也不會將登錄檔等訊息留在本機電腦上的軟體。綠色軟體如屬自由軟體,使用者即應依自由軟體選用之授權條款予以利用;綠色軟體如果商業軟體,使用者則應依商業軟體個別授權條款予以利用。

(三)依您所述,如有取得軟體開發公司於公司環境之安裝授權,即可依授權條款之約定安裝利用。

(四)經檢視您提供的網頁,應是1991年所提出的GPLv2授權條款,如同說明二(一)所述,GPLv2係自由軟體可選用的一種授權版本,併予敘明。

三、每一種電腦軟體的安裝,均需符合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條件方屬適法,尚難一概而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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