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508b
要旨
一、按所詢MyMusic係透過網路傳輸音樂或以互動式傳輸音樂之方式,提供訂戶聆聽音樂之服務,其授權訂戶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使用(請參考MyMusic服務使用條款),訂戶於接收後自行聆聽,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惟訂戶於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
令函要旨
一、按所詢MyMusic係透過網路傳輸音樂或以互動式傳輸音樂之方式,提供訂戶聆聽音樂之服務,其授權訂戶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使用(請參考MyMusic服務使用條款),訂戶於接收後自行聆聽,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惟訂戶於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行為,係構成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及第26條之規定),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簡稱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相關說明請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說明。
二、有關來文提及著作權協會代理人之要求取得授權部分,如果是本局許可設立的集管團體,就是合法的團體,民眾可以向集管團體瞭解並洽談授權條件與內容,音樂著作部分可向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或「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洽談;錄音著作部分可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或「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洽談(詳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專頁)。惟欲利用MyMusic之歌曲,如果有未由前述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者,此時仍應向個別著作權人洽取授權。
三、又據本局了解,為協助營業店家克服洽談授權之不便,已有部分網路音樂提供商提供專於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服務,該等服務已事先為其商業性訂戶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例如可參考Hinet放心播),謹併提供您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