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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507b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一、一般人所拍攝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下載他人照片使用一節,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

令函要旨

一、一般人所拍攝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下載他人照片使用一節,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至於肖像權問題係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與著作權無涉,並非本局主管之業務,建議洽詢民法相關專家或法務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下載使用他人照片一節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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