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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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臉書上他人拍攝之手作材料照片,如該照片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而擷取他人之照…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臉書上他人拍攝之手作材料照片,如該照片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而擷取他人之照片,屬於「重製」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例如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他人之著作,供個人非營利目的的使用,且重製的內容在合理範圍內之私人重製之合理使用情形。詳參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規定),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因此如僅係以私訊之方式轉傳受著作權保護之照片於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人,尚不構成向公眾傳送著作之利用行為,自無違反著作權的問題;惟如傳送該等照片之對象已超過正常社交的範圍,則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構成合理使用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擷取A粉絲團之照片私訊給B粉絲團團主之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