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427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此即「散布權耗盡原則」。因此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將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著作物的所有權移轉予他人時,其散布權即已耗盡,合先說明。
二、依來信所述,將影音光碟買回來後欣賞,欣賞完後想轉賣,轉賣行為係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的散布行為,該光碟若為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依上述「散布權耗盡原則」的規定,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轉賣該光碟,並不會產生違反著作權法疑慮;如該影音光碟非合法重製物(盜版光碟),則轉賣此等光碟自不能主張「散布權耗盡原則」,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需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此外仍須注意,於購買影音光碟時,如有「禁止移轉所有權」的約定,若將該光碟進行轉賣,則可能會民法上的違約問題。
三、有關光碟的轉賣的疑問,可參考本局函釋:電子郵件1040429b、智著字10000101480號、電子郵件1000825、電子郵件981008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