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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426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一、所詢下載音樂自己收聽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一事,本局於107年4月16日電子郵件已有說明,亦即下載音樂或燒錄光碟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雖著作權法第51條定有私人重製之合理使用規定,惟以軟體下載音樂如已涉及大量下載…

令函要旨

一、所詢下載音樂自己收聽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一事,本局於107年4月16日電子郵件已有說明,亦即下載音樂或燒錄光碟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雖著作權法第51條定有私人重製之合理使用規定,惟以軟體下載音樂如已涉及大量下載或及分享,而可能對音樂市場之銷售產生替代效果,似已超出合理範圍,恐難主張合理使用。

二、另所詢Youtube影片分享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將他人之視聽著作上傳到自己的網頁上,會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惟如您是單純以連結網址或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若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三、至於單純透過電腦設備瀏覽網頁影音內容,如沒有將影音內容下載(重製)或傳播給他人(例如使用P2P軟體公開傳輸,或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即不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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