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417
要旨
一、以盜版軟體下載音樂後存入隨身碟與手機、或燒錄成光碟,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如將所下載之音樂以藍芽傳輸方式與他人分享,另會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
令函要旨
一、以盜版軟體下載音樂後存入隨身碟與手機、或燒錄成光碟,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如將所下載之音樂以藍芽傳輸方式與他人分享,另會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雖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有依第51條及65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然以軟體下載音樂如涉及大量下載或大量與他人分享,而可能對音樂市場之銷售產生替代效果,似已超出合理範圍,恐難以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至於課堂報告參考網路資料是否有合理使用一事,如果您是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則得在合理範圍內(請參考前述說明)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2條),且須注意,引用他人著作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為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之用而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始可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