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416
要旨
一、翻譯屬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的改作行為,又將他人著作之內容登載於網路上使公眾能自行選定時間、地點接收著作之內容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的公開傳輸行為,前述二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26條之1及第28條規定同屬著作財產權人專…
令函要旨
一、翻譯屬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的改作行為,又將他人著作之內容登載於網路上使公眾能自行選定時間、地點接收著作之內容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的公開傳輸行為,前述二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26條之1及第28條規定同屬著作財產權人專屬的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依來文所敘,將外文原文的內容翻譯成中文,並將原文及翻譯上傳部落格 涉及「改作」和「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應依前述說明處理,方屬合法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