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416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一、翻譯屬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的改作行為,又將他人著作之內容登載於網路上使公眾能自行選定時間、地點接收著作之內容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的公開傳輸行為,前述二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26條之1及第28條規定同屬著作財產權人專…

令函要旨

一、翻譯屬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的改作行為,又將他人著作之內容登載於網路上使公眾能自行選定時間、地點接收著作之內容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的公開傳輸行為,前述二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26條之1及第28條規定同屬著作財產權人專屬的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依來文所敘,將外文原文的內容翻譯成中文,並將原文及翻譯上傳部落格 涉及「改作」和「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應依前述說明處理,方屬合法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7041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