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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413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係為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著作權人合作,共同遏止侵權,因而就ISP業者(包含連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及搜尋服務),如其服務類型分別符合該章之條文中…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係為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著作權人合作,共同遏止侵權,因而就ISP業者(包含連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及搜尋服務),如其服務類型分別符合該章之條文中所定之各該要件的前提下,經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即取下網友上傳之涉有侵權內容者,得以主張其毋須與上傳網友共同負擔侵權責任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二、再者,前述著作權人之「通知」應具備「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之法定程式,由權利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以書面或經電子簽章之文件,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若ISP已提供判別權利人之機制,或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另有約定者,則可依其機制或約定進行通知(請參考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而不同的ISP業者受理權利人侵權通知之方式或有不同,惟只要符合該辦法之要求即可,其餘執行細節容由ISP業者與權利人自行約定。

三、依來信所述,您係受權利人之委託而向ISP發送侵權通知,請求ISP移除侵權內容,惟經檢視您來信所附之通知內容,與上述辦法第3條規定之要求未盡相符(例如:未載明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自動聯繫方式之說明、未經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從而,ISP請您補正此等法定程式,與現行規定尚無不合。至若ISP請您補正者非屬法定事項,其是否記載或提供則可由雙方自行約定,若您就此部分有任何意見,建議您與該ISP洽商調整其內容。

四、此外,著作權法第90條之9規定,ISP應將「通知/取下」之處理情形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即上傳網友),俾利使用者進行後續的救濟程序(即發送「回復通知」,要求ISP回復其被移除之內容)。是以,您所發送的侵權通知載明「不同意貴公司將本通知書轉送予使用者」,與現行法規定不合,ISP恐難據以照辦。惟ISP依法轉送通知取下「處理情形」之格式及內容等細節,可由ISP依業務需求自行制定,若您就此有任何意見,建議您一併與該ISP洽商調整。

五、又如您所發送之侵權通知,已符合上述法令規定之要求,則縱使您採用之格式與該ISP所制定之格式不同,亦屬合法之通知,ISP接獲後若不立即取下涉嫌侵權之內容,則不得適用前述著作權法第6章之1所定之免責規定,而需承擔與其使用者共同被訴侵權之風險,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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