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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412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一、我國並非伯恩公約之締約國,但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9.1條,會員應遵守伯恩公約第1條至第21條及附錄之規定。

令函要旨

一、我國並非伯恩公約之締約國,但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9.1條,會員應遵守伯恩公約第1條至第21條及附錄之規定。

二、按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我國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亦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另本局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規定所辦理之質權登記,僅係依申請人所提出之質權設定契約所為之登記,並未採行實質認定,併予敘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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