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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330c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一、西斯汀教堂內的壁畫,屬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但這些壁畫的著作權都已超過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屬於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若自行前往教堂拍攝壁畫,再將拍攝出的照片引用於論文中並加以出版成書,並不會侵害著作權。但若是網路上他人拍…

令函要旨

一、西斯汀教堂內的壁畫,屬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但這些壁畫的著作權都已超過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屬於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若自行前往教堂拍攝壁畫,再將拍攝出的照片引用於論文中並加以出版成書,並不會侵害著作權。但若是網路上他人拍攝教堂內壁畫的相片,該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引用該照片於論文中並加以出版成書,會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攝影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所稱「引用」,係指於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使用,且引用的內容需非屬於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被引用的著作亦需與自己的創作相區辨,並應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散布亦屬合法(同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來文所詢,老師出版研究論文利用教堂壁畫圖片,如符合上述規定,得主張合理使用,反之,如自己創作之文字著述僅占少部分,顯非屬參證、註釋之用,恐已超出本條合理使用之範圍,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不因已說明出處即可使用。又所詢之圖片是否為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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