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323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韓國產品之官方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於自己的代購商品網站上張貼他人之攝影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韓國產品之官方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於自己的代購商品網站上張貼他人之攝影著作,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為合法利用。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警方檢舉告發,惟因著作權的侵害,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參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至所詢台灣愛茉莉太平洋公司委任之產權公司得否就官方之產品照片提出告訴,因涉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等事實認定問題,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