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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700017490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您詢問於社區休閒活動中心播放電影所涉著作權問題之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詢問於社區休閒活動中心播放電影所涉著作權問題之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107年3月14日郵局存證信函(本局同年月15日收文)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社區內之休閒活動中心如係對社區住戶開放之活動場所,則對社區管委會而言,社區住戶係屬「特定之多數人」,即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先予敘明。

三、有關所詢社區管委會於社區休閒活動中心裝設中華電信MOD,以投影機播放原播送之電視或隨選(on demand)電影節目,並加裝擴音機設備,提供社區住戶觀賞之行為,與本局103年2月7日智著字第10300008240號函說明三(如附件)所述之情況相符,可能涉及著作內容的「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之行為,上述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及公開演出權等權能,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應取得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四、另有關貴社區公告稱,依據著作權法第55條每周固定播放電影一事,恐係對著作權法之規定有所誤解,由於本條於適用上需符合(1)非以營利為目的(2)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以及(3)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始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則貴社區如係定期性或經常性地播放電影,已非屬特定活動之著作利用,尚難援引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之適用。建議貴社區管委會應向中華電信釐清取得授權之範圍,是否包括可在家庭用戶以外之公開場所利用,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而徒生不必要的困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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