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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319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著作權法第52條所稱合理範圍,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須注意下列判斷基準,即:

令函要旨

著作權法第52條所稱合理範圍,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須注意下列判斷基準,即: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所詢製作文宣時,引用多少書籍封面數量方屬合理範圍,通常係依一般社會通念,就個案中被引用著作之質與量,判斷利用之行為是否符合「引用」之目的,及被引用著作與自己創作間有無正當關連而定,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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