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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309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問「圖書館館藏CD是否可提供讀者利用館內設備聆聽」一事,誠如本局103年7月7日1030707號電子郵件回復,讀者利用館內設備聆聽館內出借之CD,由於播放之CD及設備均屬圖書館提供且於館內實施,圖書館似會涉及「公開演出」的行為…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問「圖書館館藏CD是否可提供讀者利用館內設備聆聽」一事,誠如本局103年7月7日1030707號電子郵件回復,讀者利用館內設備聆聽館內出借之CD,由於播放之CD及設備均屬圖書館提供且於館內實施,圖書館似會涉及「公開演出」的行為,因此建議圖書館於提供出借CD之服務時,就相關設備之使用規則明確規範,如明示「借出之CD限於家用(私人使用),不得於館內設備播放」等,以避免侵權。

二、至於所詢利用情形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依著作權法現行法第55條規定,如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之三要件,得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如果是經常性活動或經常性使用,仍不得主張合理使用,而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合法利用。另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66條,保留非經常性之活動只要符合前揭三要件即得公開上映或演出他人著作之原則;然另外再明文規定於符合該三要件之情形下,如果是經常性活動,只要支付著作財產權人適當之使用報酬,即可利用。

三、又本草案目前尚於立法院審議階段,前述修正條文仍待立法院審議通過及施行後始有適用,併予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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