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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308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述之遊戲,除程式碼外,尚包含地圖、角色外觀、遊戲背景、配樂或遊戲故事情節劇本、角色人物對白等,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述之遊戲,除程式碼外,尚包含地圖、角色外觀、遊戲背景、配樂或遊戲故事情節劇本、角色人物對白等,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其中,地圖等屬於圖形著作、角色外觀、遊戲背景屬於美術著作、配樂屬於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故事情節劇本、角色人物對白等則屬於語文著作,須視個案遊戲軟體實際情形所涉及利用之著作類型而定(更多著作種類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至於所詢之程式碼應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即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以上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二、至於著作權之保護,在於該著作之「表達」,不及於著作本身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請參照)等,舉例而言,英雄的技能及道具的功能,一般而言會認為屬於「概念」,因此,如乙遊戲與甲遊戲所呈現之英雄角色的技能、道具功能相同,惟係以不同的程式語言或同一語言不同之程式碼撰寫的電腦程式,仍屬以不同「表達方式」表達相同的觀念或構想,尚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個案究係「概念」或屬「表達」之抄襲,若發生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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